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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税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点击:2018次 发布日期:2012年1月11日

    财税[2011]137号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doc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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