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关于国信 服务项目 财经资讯 政策解析 税收筹划 最新政策 咨询服务 国信动态 友好合作 联系我们
会员登陆
邮箱登陆
网站公告

敬告:我所已变更为:山东国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特此告知                            2025 年 1 月 6 日

重要提示我所研发的“国信税务风险监测系统”获国家著作权证书。 系统简介与目录在“国信动态”栏 有使用单位请联系:18315612366/19853930336

本地链接
  • 国家税务总局
  •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 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 临沂市人民政府
  • 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
  • 友情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 中国税务报电子板
  • 中华会计网校
  • 中税网
  • 查看新闻

    山东省国税局关于明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点击:2149次 发布日期:2012年3月29日

     

    【发文单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函〔2012〕61号
    【发文日期】 2012-03-19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近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要广泛宣传,帮助和引导纳税人做好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费用和技术维护费用的抵减工作。

      二、2011年121日以后纳税人首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在申报抵减应缴纳增值税税款时,主管国税机关应查验其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对已认证抵扣增值税的,则需从价税合计额中予以扣除。

      三、从2012年31日起,增值税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对纳税人首次销售专用设备,必须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与销售的其他货物混合开具。

      四、2011年121日以后纳税人支付给服务单位的防伪税控技术维护费,纳税人凭服务单位开具的合法收费发票,申报抵减应缴纳增值税税款(每年限申报一次,金额在规定年收费限额内),在申报抵减应缴纳增值税税款时,主管国税机关应查验其发票原件。

      五、从2012年31日起,服务单位收取纳税人支付的防伪税控技术维护费时,必须单独开具合法收费发票,不得与其他收费项目混合开具。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Copyright © 2008 山东国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长沙路交汇北冠蒙大厦4楼 邮编:276000
    电话:0539-3129777、7975665 传真:0539-3128777 E-mail:1603635580@qq.com
    鲁ICP备090249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