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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点击:1722次 发布日期:2013年10月19日

    财税〔2013〕66号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现将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23日

    发布日期:2013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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