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我所已变更为:山东国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特此告知 2025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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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现就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本公告施行时间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施行时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0月10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