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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点击:1609次 发布日期:2013年11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字体:【】【】【

      为加强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中技术转让收入计算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二、本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21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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