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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点击:1323次 发布日期:2015年1月19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5号
  • 【字体: 打印本页
  •   现将牡丹籽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牡丹籽油是以丹凤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为原料,经压榨、脱色、脱臭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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