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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对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进行明确和规范

    点击:2376次 发布日期:2009年6月11日

    山东对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进行明确和规范
    发布日期:2009年06月10日            来源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字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有关规定,近期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方式问题的通知,对我省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包括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两类。备案项目又包括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类。
      列入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前审批类优惠项目包括下岗再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列入事后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自行享受税收优惠,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将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目前实行事后备案管理的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税等六个优惠项目。
      列入事前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应于纳税申报之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或者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不予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除上述审批项目和事后备案项目外,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均实行事前备案管理,具体包括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等十七个优惠项目。
      对过渡期的、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继续按原管理方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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