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关于国信 服务项目 财经资讯 政策解析 税收筹划 最新政策 咨询服务 国信动态 友好合作 联系我们
会员登陆
邮箱登陆
网站公告

重要提示我所研发的“国信税务风险监测系统”获国家著作权证书。 系统简介与目录在“国信动态”栏 有使用单位请联系:18315612366/19853930336

本地链接
  • 国家税务总局
  •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 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 临沂市人民政府
  • 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
  • 友情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 中国税务报电子板
  • 中华会计网校
  • 中税网
  • 查看新闻

    “营改增”培训

    点击:3301次 发布日期:2016年6月2日

    主讲人:张文明   
    国家一级注册税务师
    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理事

    临沂国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目录

    一、“营改增”概况

    二、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

    三、增值税有关规定及“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五、“营改增”对相关行业的影响

    六、“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

    七、“营改增”后需要注意的工作事项

    八、案例分析

    九、怎样合理避税、正常纳税

    十、其他行业的税收管理规定

     

     

     

     

     

    一、营改增的概况

    (一)为何要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

    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税率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计税方式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目前已确定上述两个行业的税率为6%

    营改增“五步曲”

    第一步,2014年继续实行营改增扩大范围;

    第二步,2016年基本实现营改增全覆盖;

    第三步,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制;

    第四步,完善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配体制;

    第五步,实行增值税立法。

    二、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

        营业税是价内税,销货方收到的款项就是销售价款;增值税为价外税,销货方收到的货款包括销售价款和税款,“价”可理解为“销售价款”,销售价款即为计税基础。

    三、增值税有关规定及“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

        20163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5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视同销售的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税率

    17% :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3% :销售或进口税法列举的五类货物

    11%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

    6%: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之外)、 增值电信服务、贷款利息收入等

    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列举的应税服务

    3%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税适用

    增值税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纳税人的销售额通常按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定。但36号文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形下,纳税人可以从全部价款中扣除特定项目以确定销售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扣税凭证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例:一般纳税人A自一般纳税人B处,购买货物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A自小规模纳税人C处,购买货物取得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不得抵扣进项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不得抵扣进项税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

    国税函[2009]6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1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1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逾期未认证发票什么情况还可认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报缴税款期限的规定

    1.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税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专用发票的作废处理

    专用发票的作废处理有即时作废和符合条件作废两种。即时作废是指开具时发现有 误的;符合条件作废是指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 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1.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 不符”。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 (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兼营行为的计税方法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增值税红字发票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发2006156号)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价格明显偏低的处理办法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销售额。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销项税额的时间界定

    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了应税劳务后,什么时间计算销项税额,关系到当期销 项税额的大小。关于销项税额的确定时间,总的原则是:销项税额的确定不得滞后。税法对此作了严格的规定,具体确定销项税额的时间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的有关规定执行。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销售不动产范围: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一、增值税发票开具

    (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5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六)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七)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八)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二、其他纳税事项

    (一)原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营改增后继续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国家税务局和财政厅()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51日起至201712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销售不动产的特殊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4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4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销售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销售额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房  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预缴税款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五、“营改增”对相关行业的影响
       (一)销售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4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不动产的特殊规定: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5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

    (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5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4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4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4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营改增对相关行业的影响
    (二)不动产抵扣的规定

      试点纳税人进项税额的特殊规定: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5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5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2、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5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5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纳税人20165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5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

    营改增对相关行业的影响
    (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4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4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特殊规定: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5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试点前发生的业务处理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营改增对相关行业的影响
    (四)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定

    (一)进项税额: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65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5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4)点、第(5)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财税〔201643 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财税〔201643 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财税〔201643 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六、“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个人销售住房政策规定:

      1.北上广深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2.北上广深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营改增”后需要注意的工作事项

    1.梳理供应商的纳税登记信息,确定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明细登记,以备采购时合理确定供应商。

    2.做好招投标项目预算报价的衔接。

    3.进行增值税合规工作的准备,包括制定增值税申报和发票管理的流程,进行相关财务和税务人员的培训;

    4.对企业的系统进行调整,适应增值税的核算和申报要求;

    5.根据政策,具体分析公司的业务模式和组织架构,判断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6.理解新规并积极利用新规的优惠政策使企业获益;

    7.对法规尚未明确的问题,及时向税务机关和专业机构咨询。

    8.上述行业以外的企业也需要判断自己业务上下游企业在营改增中受到的影响,复核供应链,与供应商和客户进行充分的沟通。

    9.简易办法备案

    、案例分析

    一、房地产业案例分析

    某房地产公司(位于沂水县),20165月发生下列业务:

    1、本月出售济南市区的某商城3000平方米,预收款1.5亿元(专票,5%),总可售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该地块土地出让金1亿元;

    2、本月只支付商城装修款2000万元(专票,3%);

    3、本月收到泰安地块(房地产项目)设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120万元,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5000万元(3%),购买房地产电梯、消防设备等增值税专用发票2000万元(17%);

    4、本月,总裁决定为公司盖一栋办公室,支付设计费200万元(专票,6%),购买混凝土等辅料1000万元(专票,3%),工程监理费80万元(专票,6%),环评费30万元(专票,6%),施工费2000万元(11%,专票);

    请模拟商城按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下,其他项目均为一般计税方法下,当月预交税款及应纳税款分别是多少?如何申报增值税?

    第一步,首先确定是否可以采用简易计税

      20165月在出售,说明是老项目,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商城作为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计算时不可扣除地价款。

    第二步,计算项目地预缴税款

      预缴税金=预收款/1+5%*3%=15000/1+5%*3%=429万元

      20166月初在济南市国税局申报缴纳预交税款429万元,发票由公司开具。

    第三步,计算项目应纳税额

      项目应纳税金=含税收入/1+5%*5%=15000/1+5%*5%=714万元。

    第四步,计算公司进项税额

    1)因为执行了简易计税方法,所以商城的装修款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2)泰安的项目,实行一般计税方法,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120/1+6%*6%+5000/1+3%*3%+2000/1+17%*17%=443万元

    3)房地产业建设不动产,所有的进项税可以一次扣除,不考虑分期问题;但如果建设的不动产是要以固定资产在账面核算,其进项税的一部分需要分期进行抵扣,如设计费进项税、购买材料和货物的进项税,建筑服务费进项税。

    公司取得的进项税发票可以抵扣,但由于是自建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考虑分期抵扣问题。

    ①进项税额总额=200/1+6%*6%+1000/1+3%*3%+80/1+6%*6%+30/1+6%*6%+2000/1+11%*11%=244.87万元。

    ②待抵扣进项税额=200/1+6%*6%*40%+1000/1+3%*3%*40%+2000/1+11%*11%*40%=95.46万元(需第13个月抵扣)

    第五步,汇总信息并填申报表

    1、商城预缴税款429万元;

    2、商城应纳税款714万元;

    3、泰安地块可抵扣进项税额443万元;

    4、自用办公楼进项税总额244.87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149.41万元,应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95.46万元。

    注:申报表有部分隐藏

     

     

    如果将锦绣商城改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第一步,计算项目预交税金

      济南市项目预交税金=预收款/1+11%*3%=15000/1+11%*3%=405.41万元

    第二步,计算项目的销项税额

      因为是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所以地价款允许扣除

      销项税额=(销售额-允许扣除的地价款)/1+11%*11%

      =15000-10000/9000*3000/1+11%*11%

      =1156.17万元

    第三步,项目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2000/1+3%*3%=58.25万元

     

    、怎样合理避税、正常纳税?

       1、首先不要多缴税款、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例:雇佣残疾人达到一定的比例,增值税限额即征即退,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股息红利收入;安置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抵免等所得税的优惠

    2、从合同、付款、账务处理上规避涉税风险。

    、其他行业的税收管理规定

    生产制造业-钢管行业没有专门的文件的规定,按照一般的通用规定执行。

    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按照201131号文的相关规定进行收入与成本的核算,2010201号文确认完工产品、201435号公告;土地增值税按照暂行条例、2006187号、200621号、200991号、2010220号、 20151

     金融企业,由于目前税务机关账务的金融企业是取得人民银行颁发金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民融未取得金融许可证,所以目前对金融机构的坏账准备金不适用民融企业,只能按照201125号公告中的一般企业管理扣除。利息收入按照201636号文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确定。所得税按照所得税法规定的合同约定的收息日期确定。

    问题集锦: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问题

    部分房地产企业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存在疑惑,不清楚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还是以整个纳税主体为对象。

    房地产业按项目管理是基本原则,这是针对房地产行业特点专门作出的特殊政策安排,类似于货物增值税可以对部分产品选择适用简易或一般的计税方法,是对房地产行业实实在在的利好。遵循这一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非取决于自己的身份,而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的。举例来说,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两个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这一原则对于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同样适用。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价款扣除问题

    部分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一次开发”,按照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政策规定清晰;但如果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分次开发”,如何扣除土地成本?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如何确定?

    房地产企业分次开发的每一期都是作为单独项目进行核算的,这一操作模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项目”口径一致,因而,对“一次拿地、分次开发”的情形,要分为两步走,第一步,要将一次性支付土地价款,按照土地面积在不同项目中进行划分固化;第二步,对单个房地产项目中所对应的土地价款,要按照该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跟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占比,进行计算扣除。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开票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营改增前,企业收到预收款后,开具由山东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收据,作为企业开具发票前收取预收款的结算凭证。该收据统一编号,管理上类似于发票,购房者持该收据可以到房管、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营改增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同时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预缴税款问题

        目前出台的营改增政策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跨县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并未进行相关规定。

        本着不影响现有财政利益格局的原则,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每个项目所在地均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独立计算和缴纳税款;对于未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参照销售不动产的税务办法进行处理,在不动产所在地按照5%进行预缴,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并自行开具发票,对于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五、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产品出租有关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6 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出租不动产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要根据取得不动产的时间来判定,2016 4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属于“老”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2016 5 1 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属于“新”的不动产,出租时适用的是一般计税方法。

    对此问题,有人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用于出租并没有进行明文规定。16 号公告中明确,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属于自建取得,所以适用普遍规定。

    六、关于个人二手房购买时间的确定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规定:对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对于住房购买时间,参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以两者时间孰先为准)。

    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开票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营改增前,企业收到预收款后,开具由山东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收据,作为企业开具发票前收取预收款的结算凭证。该收据统一编号,管理上类似于发票,购房者持该收据可以到房管、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营改增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开票金额为实际收到的预收款全款,待下个月申报期内通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申报并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在申报当期增值税时,不再将已经预缴税款的预收款通过申报表进行体现,将来正式确认收入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时也不再进行红字冲回。

    山东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一)中“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开票问题”的指引同时废止。

    八、关于“已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问题

     23号公告中明确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5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12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规定的出台明确了已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事宜如何衔接以及具体的时限要求,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在开具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同时将缴纳营业税时开具的发票、收据及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已缴纳营业税”字样。

    秉持“对于征税主体发生的一项应税行为,不重复征税”的原则,对适用上述情况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再征收增值税,也不通过申报表体现。

    九、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2016430日前已在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正式销售时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

    房地产企业正式销售时,为方便纳税人办理房产过户,避免出现“一套房产、两张发票”的情形,在正式开具不动产发票时建议采取以下方式:

    (一)不动产已全额缴纳营业税,本次开票不涉及税款补退

    此种情况参照本指引中上条“关于已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问题”进行处理;

     

    (二)不动产已部分缴纳营业税,本次开票需要再征收增值税

    此种情况暂可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进行开票。首先,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然后录入扣除额。此处“扣除额”=该套房产已缴纳营业税金额/5%,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已征收营业税对应的收入暂不通过申报表体现,仅填报增值税应税收入。

    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范围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预收款包括定金、分期取得的预收款(含首付款、按揭款和尾款)和全款。

    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范围问题

    36号文规定,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补偿款、开发规费、契税、土地出让金延期支付利息等。

    目前,符合扣除范围的土地价款只有土地出让金,扣除凭证为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交营业税补开发票问题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5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1231日之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4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不受上述条款时间的限制。

    十三、转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问题

    转租人于2016430日前租入不动产,于201651日之后进行转租,视为将20164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对外出租,收取的租金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问题

    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鉴于根据现行规定,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71231日止。为此,对于租赁期较长,在20171231日之后对应的租金收入,应该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如:纳税人(其他个人)于201611日将不动产对外出租,收取预收款300万元,租赁期为10年,则201611日至201712312年对应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201811日至202512318年对应的租金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五、关于人防车位计税问题

    对于出售没有独立产权的车位或储藏间,虽然购买方并未取得完全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但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并从尊重交易双方习惯出发,可暂按照出售不动产进行处理。

    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总分机构之间土地价款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总机构的名义竞拍土地,并支付土地价款,交由分支机构开发,则相关的土地价款允许按照政策规定在分支机构进行扣除。

    十七、房地产开发企业“买房送装修、送家电”征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住房赠送装修、家电,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营销模式,其主要目的为销售住房。购房者统一支付对价,可参照混合销售的原则,按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欢迎关注临沂国信税务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了解更多“营改增”最新政策!

     

     

     

     

        

     

    Copyright © 2008 临沂国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长沙路交汇北冠蒙大厦4楼 邮编:276000
    电话:0539-3129777、7975665 传真:0539-3128777 E-mail:1603635580@qq.com
    鲁ICP备090249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