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我所已变更为:山东国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特此告知 2025 年 1 月 6 日
重要提示我所研发的“国信税务风险监测系统”获国家著作权证书。 系统简介与目录在“国信动态”栏 有使用单位请联系:18315612366/19853930336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规定,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发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12.问:新增值税条例实施后,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是如何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是否只限于个人?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注:根据实施细则第九条的有关规定,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上述所称销售额,是指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3.问:2009年2月份成立的从事商品销售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应按什么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区分商业和工业,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14.问:从事商品销售的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如何缴纳税款?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15.问:一般纳税人企业出售一台已经使用过的生产设备,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JP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因此,一般纳税人企业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形,确定出售已使用过的生产设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方法。
16.问: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现出售一台已经使用过的空调,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出售已使用过的空调,应减按2%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7.问:企业2009年3月份销售商品一批,当月未开具发票,次月已补开发票,应何时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该企业应于3月份计算缴纳增值税。
18.问:二手车经营单位购进二手车再销售,应按多少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因此,纳税人销售二手车应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19.问:生产销售机械设备的生产企业,将外购的礼品无偿赠送给客户,应如何确定这些礼品的增值税计税价格?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