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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从事个体货物运输,2016年2月起为A公司承担货物运输业务。因与A公司结算运费时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赵某找到程某,希望其能够帮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向A公司结算运费。程某遂将赵某介绍给罗某某,罗某某在明知A公司与B物流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仍介绍B物流为赵某向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2张,并由赵某支付3至5个点不等的开票费,税额总计234968.19元。赵某将该3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A公司用于结算运费,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A公司全部用于抵扣税款。
赵某、程某分别于2019年3月22日、3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罗某某于2019年5月6日接电话通知主动到案,三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赵某、程某、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三被告人均具有自首及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赵某、程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对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判决
赵某作为个体运输人员,为与A公司结算运费,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繁昌县B物流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张,税额总计234968.19元;程某、罗某某明知赵某系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从中介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判决如下:赵某、程某、罗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三万元、三万元。
要点提示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式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2、无车承运人的税务合规
在公路运输市场中,个体运输户占比颇高,通常均未经工商登记,没有纳入税务管理中,因此,无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个体运输户通常为一些大型的工业企业或经营大宗工业品的商业企业提供运输服务,这类企业是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否则无法承受高额的所得税和增值税损失。但个体运输户无法向他们开具发票,实务中,运输服务接受方的税收合规需求催生了“无车承运人”。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中规定“无车承运人”是指: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任务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规定无车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版权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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