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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国税局纳税服务之-增值税110问答(11)

    点击:2954次 发布日期:2009年8月3日

    100.问:从商贩手中收购农副产品,怎样取得抵扣凭证?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规定,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免税农产品时使用。因此,通过商贩收购的农副产品只能按商贩开具普通发票注明的价款进行抵扣。

      101.问:取得汇总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附发票清单,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未附发票清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102.问:购进税控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第二条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103.问:按简易办法征税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a.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b.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c.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d.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e.自来水。

      f.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a.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b.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c.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上述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104.问:运输发票的抵扣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

      105.问:凡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没附有运输清单能否作进项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取得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没附有运输清单不得作进项抵扣。

      106.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能否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107.问: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正常损耗,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自然损耗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可以抵扣。

      108.问:已认证、待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销货方误操作被作废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的规定,凡属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的发票,由稽查部门处理,并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109.问:一般纳税人丢失被盗IC卡怎么办?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五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应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

      企业遗失被盗税控设备,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丢失报告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已报案证明;如果丢失金税卡,同时还需要将卡中未开具的空白专用发票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用发票失控处理。

      纳税人应报送以下资料:(1)企业专用设备丢失报告书;(2)公安部门出具的报案证明及复印件;(3)未开具的空白专用发票;(4)税务处罚决定书及缴纳罚款的税票复印件。

      110.问:金税卡、IC卡损坏如何报税,如何办理重新发行?

      答:纳税人应填写《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将故障现象及发票情况填写清楚,由技术部门鉴定后,需重新发行的,由企业携带剩余空白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退票,再由发行部门进行重新发行。报税时,携带当期开具的所有正常发票、作废发票及未开具的空白发票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存根联补录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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