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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国税局纳税服务之-企业所得税问答(3)

    点击:2316次 发布日期:2009年8月4日

    165.问:由于银行内部人员非法放贷造成的损失,法院已对责任人进行宣判但是有部分损失无法收回。这部分损失能否作为财产损失报税务机关审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操作程序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而形成的损失,可以作为资产损失,报税务机关审批后扣除。

      166.问:对房屋、汽车、计算机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年限有何规定?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折旧,准予扣除。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为20年;汽车为4年;计算机为3年。

      167.问:房地产企业前两年购买的土地现尚未开发,该块土地应做无形资产摊销吗?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项目而购入的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因此不能摊销,应做存货处理。

      168.问:现将公司的车辆低价卖给公司员工,日常员工自行开车外出办公,公司为员工报销汽油费、过桥费等相关费用,另外再给员工发放一定金额的车补,不知公司支付的上述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该公司与车主实际是租赁与被租赁关系,可采取签订租赁协议、结算相关费用等,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处理。发放的车补应作为工资薪金处理,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169.问:企业可否自行制定差旅费制度?是否需报税务机关备案?差旅费中是否包括员工住宿费补助和误餐补助?

      答:企业自行制定的差旅费制度不需经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

      企业发放给员工的补助如何所得税前扣除问题,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执行,即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170.问:企业2009年第1季度是亏损,如果第2季度是盈利,应如何进行第2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月度或季度实际利润额以累计数确定。因此,该公司2009年第2季度预缴时以6月底累计利润计算应缴所得税。

      171.问: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在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以前年度开业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此项优惠规定。

      另外,还能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72.问:房地产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预售收入预缴的相关税金是否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预收房款所缴的税金等(也含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已计入当期损益,已在税前扣除。

      173.问:公司2007年福利费有余额,2008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174.问:企业缴纳的年金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年金就是补充养老保险,只要按规定提取并缴纳的就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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