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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省级科技计划经费管理新旧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点击:2067次 发布日期:2022年4月26日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省科技厅等项目主管部门正在会同省财政厅修订或制定省级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为做好改革前后政策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技计划范围

    本通知所指省级科技计划,为省财政资金依托各类科技专项(基金)、相关创新平台及人才计划等支持实施的自然科学领域科研项目。

    二、政策衔接的具体要求

    新旧政策按照项目组织实施阶段,实行分类衔接。

    (一)关于正在申报或评审的科研项目。已完成申报书填写的,申报书不再调整,据此开展项目评审,后续在任务书签订阶段结合申报单位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尚未填写申报书的,原则上按新政策编报预算,填写申报书;已启动项目评审的,可沿用原有方式组织开展;尚未启动项目评审的,应按新政策合并实施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已提交任务书的,原任务书暂不作调整,执行中适用在研项目的调整要求。

    (二)关于尚在执行期内的在研项目。涉及项目预算调剂等事项的,原则上按照新政策执行。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确定是否执行间接费用等方面的新政策。

    (三)关于执行期已结束的科研项目。执行期已结束并已下达验收结论的,相关经费管理和支出按照原政策执行,不再作调整;对于正在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尚未下达验收结论的,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实施意见》关于劳务费、设备费、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等管理新要求形成验收结论。

    (四)关于项目结余资金。自《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已按原规定留给单位使用的财政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不再执行两年收回政策,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对于正在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尚未下达验收结论的,结余资金处理按新政策执行。

    三、有关要求

    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实施意见》,优化调整项目申报、任务实施等工作,确保项目管理符合新政策要求。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做好新旧政策衔接有关工作,确保政策落实、落细。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好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在3个月内修订或制定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管理、结余资金管理、科研财务助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做好科研项目新旧政策衔接等工作,确保科研自主权接得住、管得好。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反馈。

    省科技厅联系电话:0531- 51751085

    省财政厅联系电话:0531-51769901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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