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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国税局纳税服务之-企业所得税问答(7)

    点击:2712次 发布日期:2009年8月4日

    205.问:企业转让股权所得是否交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转让财产所得,应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6.问: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发生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货款利率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JP+1]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JP]

      207.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可以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08.问: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还执行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购买的国产设备投资不再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但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结转期最长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209.问: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在所得税方面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主要分两大类:一是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是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10.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11.问:用城市垃圾发电在所得税上是否有优惠政策?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212.问:公司部分进项税额因超过申报规定期限而不能抵扣,账面计入原材料成本,该等款项是否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另外,根据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应该同购入的材料一同记入成本,在结转收入时同比结转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213.问: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是否还需要进行年终汇算清缴?

      答: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包括核定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两种方式。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纳税人根据季度核定的应纳税额,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该类纳税人在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只填写应纳税额一栏,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实行的征收方式及核定的税额。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可按下列规定进行纳税申报:(1)实行按季预交,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2)纳税人预交所得税或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该类纳税人在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只需填写与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相关的项目,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等项目,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实行的征收方式和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214.问:2009年新设立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享受小型微企业的优惠?

      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09〕19号)第九条规定,年度中间开业的新办企业,由于没有上年度的经营数据,在当年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按25%的税率预缴。待年度终了后,有关指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办理核实手续,下年度减按20%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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