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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216.问: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
(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17.问: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有哪几种形式?
有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两种形式。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218.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有哪些?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JP3〗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由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219.问:什么是生产性生物资产?该资产能计提折旧吗?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产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所得税前扣除。
220.问: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同时明确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221.问:哪些企业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222.问:“工资薪金总额”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23.问: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什么情况下须报税务机关审批,什么情况可以不经审批直接扣除?报批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224.问:非居民企业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