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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国税局纳税服务之-企业所得税问答(10)

    点击:2577次 发布日期:2009年8月4日

    235.问:公司采用以旧换新的方式促销商品,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怎样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236.问:公司为促销商品,在售价上给予折让,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按照什么金额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37.问:企业向消费者收取的会员费应于何时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238.问:银行代有关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份,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39.问:公司2008年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税率,2009年能否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率吗?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因此,公司2008年已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税率,2009年不得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

      240.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残值可由企业自主决定。公司原来固定资产残值率为10%,如果现在要调低残值率或调零残值是否可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241.问:公司2008年度向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是否属于税法所规定的人身险范围,能否在所得税前列支?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242.问:将水产品如鱼、虾冷冻,或把鱼切片是否属于初级农产品免征所得税?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包括“将水产品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水产动物初制品”。因此,该项目属于初级农产品免征所得税范围。

      243.问:企业收到的市科技局与财政局共同签署的文件拨付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这部分经费是否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这部分经费应该作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244.问:建筑安装企业收到的建筑企业劳保金返还及困难企业补助(用于职工交养老保险)是否交纳企业所得税?

      答:〖JP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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