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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66.问:外商投资企业于2008年处于“免二减三”优惠政策的减半期间,自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12%还是12.5%?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间,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267.问:外商投资企业于2008年处于免二减三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但若同时2008年也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如何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因此,免二减三按规定可以过渡的优惠政策属于符合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减20%税率征企业所得税则属于新税法的税收优惠,属于优惠政策交叉,只能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
268.问:2008年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分配利润给外国投资企业时是否要交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对从我国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规定,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协定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税率的,可以按国内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