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关于国信 服务项目 财经资讯 政策解析 税收筹划 最新政策 咨询服务 国信动态 友好合作 联系我们
会员登陆
邮箱登陆
网站公告

重要提示我所研发的“国信税务风险监测系统”获国家著作权证书。 系统简介与目录在“国信动态”栏 有使用单位请联系:18315612366/19853930336

本地链接
  • 国家税务总局
  •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 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 临沂市人民政府
  • 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
  • 友情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 中国税务报电子板
  • 中华会计网校
  • 中税网
  • 查看新闻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点击:283次 发布日期:2023年9月7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

    为鼓励污染防治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更好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二、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四)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三、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开展后续管理过程中,可转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核查,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制定。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2023年8月24日

    Copyright © 2008 临沂国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长沙路交汇北冠蒙大厦4楼 邮编:276000
    电话:0539-3129777、7975665 传真:0539-3128777 E-mail:1603635580@qq.com
    鲁ICP备090249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