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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4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点击:314次 发布日期:2024年3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7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4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1月、3月、7月、8月、11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017日放假8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23日。

    、4月46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2日。

    6810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9日。

    六、91517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18

    、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八、12月15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16日。

    各地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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