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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薪不再按月薪单独计征个税
点击:2018次 发布日期:2009年9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执行政策
双薪不再按月薪单独计征个税
发布日期:2009年09月02日 来源 : 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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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单位按“双薪制”向个人多发放一个月工资,即俗称的“第十三个月工资”,不再按月薪单独计征个税。“第十三个月工资”属于全年一次奖金中的“年终加薪”。
《通知》中另一项重要内容是明确了个人转让离婚取得房屋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目前,对个人转让受赠不动产,我国税法规定,受赠人取得的收入要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不允许减除财产原值,只可减去有关税费。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明确,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其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家庭生活自用5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同时对董事费征税问题、华侨身份界定以及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给予明确。《通知》规定,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受雇的情形;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介绍,此次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几项政策,都是基层税务机关反映在执行中不够明确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进行研究梳理后,本着公平税负、加强征管的原则,对这些政策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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