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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开增值税发票4.1亿元

    点击:1852次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2日

    虚开增值税发票4.1亿元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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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买壳”、虚假注册等方式,叶某彪先后获得了六家公司的控制权,他和同伙向全国23个省市百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4.1亿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至今有人民币1246.3万元未能追回。
      记者昨日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这一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近日一审宣判,被告人叶某彪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彪等人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创某兴公司等19家公司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在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接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些公司分别被判处罚金,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构成(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中两家单位负责人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获刑十年。
      犯罪过程
      “借壳”六家公司虚开发票
      公诉机关指控,自2005年起,被告人叶某彪与庄某雄(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邱某容等人,采用“买壳”、虚假注册等方式,通过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地址等途径,先后获得了珠海市格兰特贸易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被告人叶某彪出面具体管理六家公司,被告人邱某容担任公司的会计,雇请被告人钟某微、张某安等担任六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使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作进项抵扣税款,然后由庄某雄、被告人叶某彪、林某生等联系客户,在无实际货物销售的情况下,以收取价税合计人民币7%-9%比例开票手续费的方式专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叶某彪负责管理、运作上述六家公司,并具体经办用虚假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款,安排报税、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联系虚开、收取7%-8%的开票手续费等;被告人林某生则通过叶某彪所控制的上述六家公司,为叶某彪对外大量介绍虚开增值税发票,从中赚取约1%的开票手续费,协助叶某彪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被告人邱某容明知庄某雄等从事虚开犯罪活动,仍出任会计协助其实施,并具体负责六家公司的报税工作以及部分公司做账工作。
      自2005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间,被告人向全国23个省市126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38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1亿元,税额合计人民币6968.61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有人民币1246.3万元未能追回,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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