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我所已变更为:山东国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特此告知 2025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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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我们是一家地方性商业银行,因内部员工挪用我行资金和客户资金,非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和贴现业务,造成我行损失,该员工被判刑。请问国税局领导,由于本行员工挪用资金所造成的损失如何税前扣除?是否适用国税发(2009)88号文件“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的规定?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现金损失。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你单位发生的因内部职工挪用资金所造成的损失,若符合政策规定,并能够提供上述证据资料,经报批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