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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要求外,胡永康介绍,《指引》还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委托具有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良好声誉的外审机构进行审计;对于外审机构存在不当行为和严重问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终止委托其承担审计工作。同时银行监管机构有权对审计报告质量进行评估。“虽然指引没有限定外审机构的资质,但指引详细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应当终止委托,以确保审计报告质量。”胡永康表示。
此外,《指引》还明确外部审计机构要根据审计准则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情况时,银行不得设置障碍。银行业监管机构可通过举行双方或三方会谈方式加强与外审机构的沟通和交流。外审机构审计过程中发现银行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项时,可直接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