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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改委《政府投资条例》将出台 限地方资金使用

    点击:1749次 发布日期:2010年8月14日

    酝酿9年,一部限制县级以上政府投资冲动的新规即将走完最后议程。

    本报获悉,国家发改委法规司、投资司近期针对 《政府投资条例》(下称《条例》)的修改召开了会议,有14个省市发改委的相关人员参加。8月10日,国家发改委相关人士对本报称,《条例》争取在今年年内出台。

    对于地方政府来讲,这是一份收权和增加资金使用关卡的会议。

    一位参会人士对本报透露,国家发改委主要是想改变目前多头管理、多处审批的局面,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权统一交给发改委系统,此外根据具体项目的情况,一些原来由地方政府负责审批和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也有可能需要提交国家发改委统一审批和管理,“县市级的政府投资权限将会大大缩小”。

    中纪委督促

    按照资金来源,凡属于使用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的均属于政府投资。按照投资主体不同,政府投资分为中央政府投资和地方政府投资。

    本报了解到,中国每年政府投资占到了全社会投资的10%左右。最近几年来,中国每年的政府投资规模都在两万亿以上。随着中国固定资产投资的不断扩大,政府投资成为官员腐败、豆腐渣工程、政绩工程、重复建设等问题的多发领域。

    国务院第一次提出起草和出台《条例》是在2001年,至今9年已过。其间,曾出台过多个版本的征求意见稿。2007年,在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杜鹰主持的一次全国座谈会上,甚至有人建议如果《条例》出台困难,可以先在一些地方采取试点的方式。

    据了解,目前《条例》征求意见稿脱胎于2006年的版本,于去年年底被国家发改委上报至国务院法制办。

    2008年随着中央四万亿投资计划的出台,政府投资项目频频出现资金不到位、中央政府资金被挪用等问题,而原本明确投向公益性项目的资金,也被一些地方投向了经营性项目。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曾在检查、总结中央四万亿投资的相关报告上批示称,“对政府投资出现的问题,要从制度上进行规范”。此后,中纪委将《条例》作为工程领域专项治理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求国家发改委尽快出台《条例》。

    对地方政府“收权”

    相关人士透露说,政府投资条例之所以9年间迟迟不能出台,主要是地方和中央,以及各级政府部门之间在对项目的权利分配上一直很难取得一致。

    目前,中国对政府投资项目全部实行审批制。其中中央投资项目的审批权原则上属于国家发改委,但是在铁路、高速公路、水利、环保等工程领域,涉及到诸多部委的权限。此外,国家发改委还要对一些涉及 “国家安全、跨区域”等一些较大的地方政府投资工程进行审批。

    而对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权主要在地方政府,一些规模较小的政府投资工程甚至可以在县市就可以得到审批上马。一些项目即便是在地方,审批的权限也分散在交通、环保、水利、农业等部门之间。

    “国家发改委一直都希望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权收回,无论是高速公路,还是铁路、农林水利等项目,都需要由国家发改委来统一协调审批。”上述人士称,同时取消县市级和一些地市级政府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权,将政府投资的职责上移。

    对此,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研究员罗松山表示,上收审批权限是一个趋势,“但是如果上收地方省级政府的审批权力是很难的,不然《条例》也不会拖这么久了。”

    尽管如此,国家发改委还是做出了妥协,在《条例》中开了个口子,允许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以统一下达投资计划的方式代替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主要适用于补助地方的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这一规定意味着,国家发改委可以根据政府投资的具体情况,对中央资金采取“切块打捆”的方式进行审批,在此基础上中央资金和地方政府资金可以打捆下放。2009年,国家发改委在面对“跑部不断”的地方政府已经采取了这一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从中央相关部委到地方政府,除了在初期审批阶段都争相参与之外,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状况和后期监督则没有落实相关责任。

    而在《条例》中,对于审批之后的环节也未做出明确规定。

    罗松山表示,政府投资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决策不科学,管理和后期监督不明确。如果管理和监督的问题解决不好,每年两万多亿的政府投资还是会出现超预算、乱审批甚至腐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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