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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改委:中部崛起规划实施细则年内敲定

    点击:1701次 发布日期:2010年8月26日

        发改委25日公布《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实施意见》,要求中部六省在12月底前完成《规划》实施具体工作方案,开展重点领域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同时,国务院各相关部门要制定落实《规划》的具体意见,在12月底前报发改委备案。

      发改委同日公布的《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城市群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了中部地区武汉城市圈、中原城市群、长株潭城市群、皖江城市带、环鄱阳湖城市群和太原城市圈六大城市群一体化的任务目标和实施纲领,支持城市群在重大改革领域先行先试。

      2010年初发改委公布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为未来5到10年中部地区发展明确方向。此次发布的实施意见围绕规划中提出的“三基地一枢纽”明确了任务目标,并明确了相关金融配套政策。

      农业方面,要求落实农业保险稳步发展的政策,加大中央财政对中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在坚持服务“三农”力度不减的前提下,支持县市级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落实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政策。

      制造业方面,要求继续对中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实施贷款贴息。

      重点区域发展方面,要求建立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支持资源型城市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

      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要求落实支持中部地区培育股权投资机构和鼓励有条件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及区域性再担保机构的政策。

      适时补充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制定和落实金融支持中部地区发展的政策。

      城市群重大改革先行先试方面,明确围绕推动生产要素跨区域合理流动和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允许城市群在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国有企业改革、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体制等方面先行先试。按照经济发展要求,适当调整城市群内行政区划,完善城市设置,优化空间布局,增强城市功能和发展潜力。有关部门的专项改革符合城市群发展实际的,要优先放到城市群进行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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