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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批复:珠海经济特区10月1日起扩大至全市

    点击:1686次 发布日期:2010年8月27日

        在珠海26日迎来建立经济特区30周年纪念日的当日,经国务院批准,从今年10月1日起,珠海经济特区范围正式扩大到全市。

      8月26日20时,中共珠海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黄晓东宣读了《国务院关于扩大珠海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国函【2010】87号)。黄晓东表示:“这是党中央、国务院送给珠海经济特区30岁生日的最好礼物,也再次说明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对珠海经济特区在新的历史时期继续发挥改革开放的‘窗口’和‘试验田’作用寄予厚望。”

      国务院在《关于扩大珠海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中要求,广东省和珠海市要做好特区范围扩大后的统筹规划工作,要按照走集约化、内涵式发展道路的要求,切实做好特区城市管理、产业布局、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等工作,进一步发挥特区在改革开放中“窗口”和“试验田”作用,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逐步建立以创新为内在驱动力的发展模式,更加注重改善民生和加强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探索经验,为推动珠三角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珠港澳地区共同繁荣作出新的贡献。

      据了解,这是珠海经济特区的第4次扩大特区范围: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正式宣布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成立经济特区。当时批准的珠海经济特区面积为6.8平方公里。1983年6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珠海经济特区范围扩大为15.16平方公里;1988年再次扩大至121平方公里。2009年,横琴纳入珠海经济特区范围,珠海经济特区总面积扩大为227.46平方公里。2010年8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从2010年10月1日起,将珠海经济特区范围正式扩大到全市。

      黄晓东说,国务院在珠海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的重要历史节点上批准珠海经济特区扩大范围,影响深远,意义重大。这将解决珠海市特区内外发展不平衡、特区发展空间局限和“一市两法”等问题,为珠海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为珠海建设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和生态文明新特区、科学发展示范市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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