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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监总局:领导未按规定下井罚煤矿15万元

    点击:1786次 发布日期:2010年9月3日

        今日,记者从国家安监总局获悉,煤矿领导班子成员未按规定下井带班将按擅离职守处理,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同时对煤矿企业处15万元罚款。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近日发布的规定。从明年元旦起,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将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同时,规定重申建立健全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煤矿要有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保证煤矿井下24小时有矿领导带班。

      对于领导班子成员未按规定下井带班的,规定称将按擅离职守处理,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同时对煤矿企业处15万元罚款。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将对煤矿企业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般事故处20万元罚款,较大事故处50万元罚款,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罚款,并依法从重追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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