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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点击:2139次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发文日期】 2010-11-09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07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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