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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点击:2054次 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
    成文日期:2011-07-29
    字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税率表一.doc
      2.税率表二.doc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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