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我所已变更为:山东国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特此告知 2025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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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应适用17%增值税税率。 环氧大豆油是将大豆油滴加双氧水后经过环氧反应、水洗、减压脱水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氢化植物油是将普通植物油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经过加氢、催化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